Q: 公司要跟另一間公司合併,合併後會成立新的公司,要我簽新的約。(舊的公司應該會消失)
如果我不打算簽新的約這樣會有甚麼後果嗎?還是公司只能解雇我?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05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規定。
合併公司應概括承受原公司的資產及負債,因此,原公司與員工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新公司亦會概括承受。另未簽署親合約不構成法定解雇事由。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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