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的團隊於民國105開始經營一家民國91年註冊核准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始終無法聯繫部分自然人股東(股份合計佔2.05% ),因公司新股東一直有意願承購這些自然人股東的股權,且112年底公司以雙掛號方式郵寄[股權收購意向書]給這些自然人股東當初入股之戶籍地址,但是只有一封有回覆,其他皆被退件,請問公司新股東要如何承購這些股東的股權?謝謝~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聯繫公司股東
關於清算程序聯繫股東,可參考經濟部95年10月26日經商字第09502154370號函:
「股份有限公司即將清算完結,因部分股東失聯,無法將其應分派款項發放股東一節,可將該股東應得之分配款提存於法院。至於有否其他方式處理,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職權(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參照),本案亦可洽管轄法院之建議辦理。」
因基於法規中並未要求公司全體股東皆必須與公司保持聯繫,故如無法聯繫上少數股東之情況,亦不能貿然處理少數股東之股份。
建議台端可視公司組織型態、股份收回目的、待解決之問題等情況,綜合評估判斷是否有其他之替代方案使公司可於實質上或程序上解決此一問題。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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