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母親在民國92年的時候,用自己的名字開本票換給朋友A去週轉
(本票是她那位朋友A背書的)
後來A的票都跳掉了,然後A還拿我媽開給她的票去跟B週轉
後來拿了錢之後票都跳掉了
於是我媽去法院提告,法院也判決A拿去週轉的票跟我媽沒有關係因為錢是A拿去的
後來被A用我媽的票騙走約300萬的B因為錢要不回來於是找上討債公司
討債公司去找A要錢要不到就來找我媽要錢
我媽跟她說這件事情當初法院已經有判決了,那些票應該跟我媽沒有關係
可是討債公司可能覺得我媽這裡比較好撈,所以一直找我媽要錢
(他們也找的到A,但是A就是裝皮皮)
討債公司的人說他們有去做[債權憑證],所以我媽還是有責任
現在要我媽拿25萬把那些本票拿回來,否則要對我媽不利!
請問:
1.就以上情形來看,我媽那些票應該跟我媽沒關係了吧?(因為當初法院有判決)
2.債權憑證是什麼意思?我媽當初有經過法院判決那些票已經跟我媽沒關係了,為何討債公司還要找我媽負責,只因他是票主嗎?
3.如果討債公司打電話向我媽恐嚇,是否可以提出告訴嗎?
以上問題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1、當初的法院判決內容為何?你沒有提到決內容,無法判斷是否跟你媽媽有關。
2、債權憑證是法院發給債權人,證明債權人有債權存在。通常需先有法院的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或民事裁定之類的,聲請強制制行而無結果時,法院才會發給債權憑證。你們可以要求請他提供債權憑證的影本讓你們確認。
3、可以提出相關證據提出告訴。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