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有關客戶模具移轉問題
客戶發產品圖委託敝司(股份有限公司)製作模具並生產其產品, 因客戶公司整合考量,要把模具移轉至他廠, 所有模具都有簽模具保管書, 敝司是否可以主張:
1. 著作權法第12條.(因為模具保管書和敝司提供的報價單皆無明示著作權歸屬)
2. 公平交易法-模具結構設計為敝司和委託的模具廠共同開發, 移轉後會洩漏共同開發的零組件設計..等技術
3. 為保護模具結構設計, 是否可把模具拆卸後歸還給客戶(因客戶主張模具所有權的部分),但是否會衍生損害賠償的問題?
以上再麻煩協助了, 謝謝.
A:
您好:
按「(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固有明文。
惟查,上開規定之適用客體為「著作」,換言之,若模具設計並非 貴司為之,除非所製作出來的模具本身屬於「著作」,否則即無著作權法之適用;如該模具屬於「著作」時,其著作權之歸屬則依上開規定判斷之。
至於公平交易法,主要在處理例如不當廣告等反競爭行為,如認為模具涉及機密技術,似非公平交易法所處理,惟仍可端視是否符合刑法所稱「工商祕密」或營業祕密法所稱「營業祕密」而受保護(其各自要件均有不同),然通常而言即便具有祕密於其上,如契約並無特別約定時通常會以保密約款處理之,尚難以主張拒絕交付。
如模具所有權係歸客戶所有,則對於該物之一切處置行為如有損及該物價值、結構、完整性等,而導致客戶對於該模具之所有權受到侵害時,即有可能負擔相應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予注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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