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票據法第11條第2項:「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規定。
如對方所提出的票據是屬於空白授權票據,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負有債務償還義務。然而,如您認為票據有偽造簽名之虞,您可以請對方提供證明。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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