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公司大陸經銷商, 拒絶進部分商品-衣服, 但後來得知其網頁, 開始出現仿製本公司的衣服, 但用其公司的
名稱銷售而非本公司之品牌, 請問如何處理?
A:
就 台端所述事實回答如後:
一、本案之情形應先檢視當初有保與大陸代理商簽訂授權契約?是否有關於營業秘密相關之規定可以適用?
二、如原授權契約或無契約相關規定,依 台端所述情形,與侵害商標或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較不相同,而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之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台端可以將該代理商之不當競爭行為按同法第16條:「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呈報縣級以上之主管機關,令其對代理商為懲罰。另外還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相關程序均須赴大陸提起,無法直接於台灣地區直接進行,台灣律師可配合大陸律師,從中協助。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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