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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期間擔任過董事可申請失業補


張OO 發問於 2024-10-11 | 桃園 | 製造業

Q: 你好
請問在公司95年任職至113/9-30年、在112/5月時掛名董事一職、擔任至113/9/30(無給職)113/9/30被公司資遣及去除董事ㄧ職、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請問以上條件可申請失業補助嗎?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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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須符合以下請領條件:
1. 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2.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從而您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可申請失業給付。不因您曾掛名董事,而不得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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