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有個做旅遊業創業的雛形,想要協助客戶做冷門國家的行程安排與帶隊。但因創立綜合旅行業的資本額要求較高,難以達成。
想詢問,如果與既有的旅行社公司合作,由我提供販售管道與客戶開發,但最終由他們帶隊或掛牌,是否觸法。
以及這樣子的形式在登記公司時,營業項目要登記何者較適當?
謝謝!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您提到的行為,可能被政府認定違法而遭到開罰
2、政府對於旅遊業的管制已經有相關嚴格規定
3、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做才不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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