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公司(甲方)由於擬和另一企業主(乙方)進行合夥關係
甲方在乙方要求下交與乙方公司以下資料進行評估
資料內容:公司產品成本、營運業績、業務進行相關合約、401表、營業稅所有資料
(就甲方公司性質,這些資料攸關公司營運、獲利、生存。可謂公司血脈)
請問:
是否能要求與乙方簽訂"保密合約"?
又其應以何為法源依據?
非常地急迫,祈得到您儘速回覆,感謝您!
律師
A:
您好!
如該等資料為機密資料,則請簽訂保密契約。
資料如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者,則適用營業秘密法等相關規定以保障之。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為:「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請卓參。
保密契約之擬定,各條文須經律師縝密撰擬,宜由律師逐條審閱之。
林佳陵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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