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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時間受傷


蕭OO 發問於 2024-09-2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你好,我們這邊是冷氣行相詢問師傅在上班時間從梯子上摔下來,現在在雙和醫院開刀,請問這個部分是公司要全額負責?還是?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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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謹依您所述,初步簡要回覆如后:

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乃係令雇主負擔保險費,由國家代雇主履行職業災害補償,以確保勞工職業災害補償之公正、迅速,故國家依勞工保險條例所為之給付,其性質僅為減輕雇主經濟負擔,本質上仍屬勞基法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非謂由勞保局給付後,雇主即可免其補償責任,僅已給付部份雇主得與之抵充而已。(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簡言之,就此部分若為職業災害,貴行需負擔勞工之醫療費用,若職災保險的醫療給付尚有不足,亦應由貴行補足。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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