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在一週內對我進行兩次面談,且於第一次面談結束隔天以"不服從上司指令"和"對同事不當言論,且屢勸不聽"(此為第二次面談原因),兩點皆為不實指控外,警告則是在我尚未簽署面談紀錄表的情況下,就已經被記了,甚至上方還公示了我的身分證字號,並透過mail發送給公司同仁。
各時間點如下:
9/9 第一次面談
9/10 警告單上日期
9/11 經公司主管不斷要求,本人在第一次面談紀錄表上簽名
9/12 第二次面談
9/13 公司透過mail發送警告單給公司同仁
目前我尚未在第二次面談紀錄表上簽名,想詢問律師,這種情況下,我是否有權利選擇不在第二次面談紀錄表上簽名呢?
因為我認為,若我在第二次面談紀錄表上簽名,彷彿就同意了他記我這支警告,更別說面談紀錄表上的指控都是子虛烏有的不實指控....
A:
您好:
無論面談紀錄表的內容為何,您都是自由的,當然有權利選擇不在第二次面談紀錄表上簽名,沒有人可以用強制力逼迫另外一個人簽名,至於這個「不簽名」的動作將來在法律上要如何解讀,則屬另外一個問題。更何況,事實經過是否符合雇主工作規則中應記警告規定之判斷,與是否簽名無必然關聯。
如果勞資雙方對於事實經過以及是否符合工作規則的內容有爭議,建議可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較能妥適解決勞資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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