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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規定午休吃飯只能在公司

規定午休吃飯只能在公司


林OO 發問於 2024-09-12 | 桃園 | 製造業

Q: 您好 想請教公司是否可以規定午休吃飯只能在公司?
因為員工休息時間不在公司場域,若發生事故,如何認定
是職災?(例如員工休息外出原因是餵狗等原因)
公司在休息時間是否有什麼方式可規定在公司場域呢?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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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員工中午用餐時間如屬因繼續工作四小時獲得之休息時間,不宜禁止員工外出辦事或用餐,如有禁止外出用餐之限制,有可能雇主會藉此規定使員工之用餐休息時間成為「待命時間」。
午休時外出如從事非必要之私人行為而發生事故,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屬於是職業災害: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見解「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為除外條款,該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於第17條之規定,而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其意旨在勞工非必要之外出用餐,或非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因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係勞工個人行為,非雇主所能掌控之風險,仍由雇主承擔補償責任,非事理所平,自應將之排除於職業災害之外。所謂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係指為維持日常生活所必要非為不可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5號判決參照)。系爭事故發生時,客觀上尚難認原告係前往食用午餐,而係前往購物較有可能,業如前述。則縱本件有傷病審查準則之適用,亦因原告當時係從事其私人行為,不能視為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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