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於113年06/12入職某公司,因公司認為職位不適任,並於113/09/06提早預告本人任職截止於9/20,若在職期間為06/12~09/12
已有三個月期滿,試問謀職假是否為2天可以申請?
A:
您好: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其準用之同法第16條第1項為:「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旨在規範年資達一定時間時,其欲自請離職時所需符合之預告離職期間最低要求。
然您所詢所謂謀職假,應係指勞基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然此一規定係在雇主資遣勞工時,始有適用,且不在前開準用之列,亦即倘若係勞工自請離職時,固然必須準用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預告離職期間提前告知雇主,但解釋上並沒有準用到同法第16條第2項之謀職假規定,因此應無您所詢得以申請謀職假之情形。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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