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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房屋租賃合約遺失,房東不退押金

房屋租賃合約遺失,房東不退押金


洪OO 發問於 2024-09-05 | 新竹 | 其他

Q: 因為我不小心遺失了紙本合約,但有合約書的照片,目前也還在承租期限內,但房東表示需扣除押金12000元,雖然在房屋租賃合約中,有一項是「合約請妥善保管,退房點交完成後憑本合約正本退押金乙方不得有議」。不過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或合法?因為合約我已經簽名了,不知道這樣還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拿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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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洪先生 您好:

依照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中之「壹、應記載事項」第五點,除有該點所述之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於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之同時,返還押租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之債務後的剩餘押租金給承租人。

另外,依照同「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中之「貳、不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租賃契約中不應記載「承租人應繳回契約書」內容。

因此,若洪先生所指契約,是定型化的住宅租賃契約時,洪先生所指之契約,可能就有違反上開「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規定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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