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洪先生 您好:
依照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中之「壹、應記載事項」第五點,除有該點所述之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於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之同時,返還押租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之債務後的剩餘押租金給承租人。
另外,依照同「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中之「貳、不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租賃契約中不應記載「承租人應繳回契約書」內容。
因此,若洪先生所指契約,是定型化的住宅租賃契約時,洪先生所指之契約,可能就有違反上開「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規定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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