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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強制罪成立嗎


陳OO 發問於 2006-02-07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一、 本人曾於去年間遭被告(以下簡稱B君)惡意連續三張以指名(給本人)傳真方式至本人服務之公司蓄意誹謗。其傳真機所擺放之位置非放置於本人辦公室內,所傳真之文件皆均由同事接收轉達本人,試問B君此舉是否構成誹謗罪。
二、 B君又曾密集、連續的撥打電話至本人服務公司,對本人之同事散撥對個人名譽傷害不實之謠言及困擾,試問B君此舉是否構成強制罪。
三、 本人對B君另有提告恐嚇乙案,於地檢署偵查中B君供承花100萬請人殺死我一事,B君既已坦承何以被判不起訴之處分。
上述請教,望請回覆 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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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第311條(免責條件)、第304條(強制罪),定有明文。
二、本件:
(一)依陳先生敘述之事實,B君以傳真或打電話之方式,所指述之事實,是否涉及「誹謗罪」,應以符合下列:(1)B君指述不實情節(陳先生可證其非真實、或B君無法證明為真實)(2)足以毀損他人(被指述人陳先生)名譽(3)涉及(陳先生)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4)非善意發表言論(亦無刑法第311條免責條件)等為前提。如陳先生有相當事證,可證符合以上條款,誹謗罪成立的機會就大。依陳先生所述事實,應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無涉。
(二)B君於地檢署偵查中,供承「花100萬請人殺死我」一事;B君既已坦承,何以被判不起訴之處分?具體事實尚非清楚;況且,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刑事訴訟送法第156條第2項參照),本件B君所涉犯嫌是否成立?應以檢方掌握之事證為斷。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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