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藥局自行將本公司保健食品上平台削價競爭,造成我司價格崩盤,我司要如何防止,是否透過意向書或合約規範,我司須要律師協助訂定內容條款。
A:
您好,
1.依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稱低價利誘,指事業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低價利誘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2.如有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 36條「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建議與往來的藥局應於合約中訂明售價條款,預防類似情況發生。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chiuihs@gmail.com
04-36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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