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1.想請教一下公司(有限公司)因故突然解散,後續有幫員工媒合工作,若員工選擇去媒合的新公司任職,請問這樣是否需要付遣散費?
2.另外若需要付遣散費,是要付除了年資計算的遣散費,還有未提前1個月告知的薪水嗎 (年資已大於3年)?
3.假如於3/25預告解散,員工是4/1通知辦離職手續,那關於提前預告這塊,要給的薪水是怎麼計算?
謝謝您耐心的閱讀,懇請幫忙回覆
A:
您好,
一、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遣散費與資遣費在法律上屬同一意義,您可以依照年資的不同請求相對應的資遣費,不會因為公司媒合而受影響。
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您所述,您的年資大於3年,公司應自3月26日起算30天的預告解除契約期間,公司於4月1日解除契約,不足的23天可以向公司請求給付工資。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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