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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買家以付款但不取貨

買家以付款但不取貨


王OO 發問於 2024-08-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是賣家,經營網拍
買家匯款後(已付款)我寄了商品,但買家現在不取取貨,買家讓我退款給他,請問:
1.我可以堅持給付貨物,拒絕退款給買家嗎?
2.現在物品已經快到取貨期限,買家如果沒有取貨,我可以放任貨物回物流中心銷毀嗎?已經私訊跟買家說,如果買家棄單我不會重寄,這樣我會不會有責任(沒有給予買家貨物的責任)?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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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遲延受領及消費者保護法:

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37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依民法第240條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依據台端所述,目前買家是處於遲延受領之情況,一般而言台端是不須承擔遲延給付相關風險。但台端經營網路拍賣,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態樣。

所以即便如果對方逾期取貨而貨物遭退回之情況下,對方仍可以主張退貨。
由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有七天內可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而退貨之情況,故台端可能無法保留款項。

為避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而有不利之情況,建議台端可以審慎處理相關爭議。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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