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派遣員工,做滿一年以上,因公司人力縮短,公司停止派遣業務,想請問派遣員工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申請書嗎?是跟派遣公司申請?還是跟上班的公司申請?
A:
您好:
所謂派遣契約,乃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由派遣公司派遣給要派單位所需人力實際提供勞務。其法律上之契約關係,解釋上係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契約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至於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也就是說,派遣員工實際的雇主仍是派遣公司,而非去提供勞務的那家公司(要派公司)。
因此,您所詢情形,除非派遣公司本身除了這間停止派遣業務的要派公司之外已無其他可得派遣的客戶(其他要派公司),也就是派遣公司本身面對業務緊縮而須資遣勞工的情形之外,原則上派遣員工應無請求資遣及非自願離職書問題。至於派遣公司本身如果因業務緊縮或其他原因資遣派遣員工時,依法自應負擔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之義務,則屬當然。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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