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針對車子折舊損失,須視合約是否有約定折舊補償金額:
(一) 關於折舊部分,可以先視租賃合約內是否有針對折舊補償金進行約定,例如:租賃期間如承租人欲中途解約不續租時應繳付折舊補償金,其給付金額為未到期租金之40%。即可直接依照約定之金額賠償。
(二) 若租賃合約內未針對折舊補償金進行約定,以您的情況而言,因中小企業不願取車而要求退車,也就是說,該中小企業決定解約,此時其僅須負因其解約而造成租賃公司之損害賠償,而無折舊問題。
二. 針對租賃公司損失,須視合約是否有約定違約金之賠償:
(一) 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及第216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二) 也就是說,以您的情況而言,今該中小企業要求退車解約,租賃公司得向該中小公司要求賠償其因解約所受之損害及所失利益。例如,對於原租約期所剩下來之空租期之租金,即可向該中小企業請求。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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