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一般房仲契約都會約定一定期間內不能私下成交,若您有簽須看有無相關條款
2.法律並未規定可否私下成交責任,但若契約有規定則可能構成違約,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3.民法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4.40 年台上字第 599 號
要旨:
租賃契約成立後,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出租人固負交付租賃物於
承租人之義務,惟此僅為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債之關係,出租人違反此項義
務而將租賃物租與他人,並經交付時,則其交付租賃物之義務,即已不能
履行,承租人對於出租人,祇能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請求賠償損
害,不得再行請求交付租賃物。
5.但契約有可能有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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