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您:
我是公司的股東之一,目前因為種種原因必須退出,但其他股東卻拿公司的資金要買我的股份,而不是拿自己的錢,所以我想請問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用公司資金買退股股東的股權嗎?
A:
其他股東指的可能是減少資本。
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至於減資,應該依照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公司法沒有明文限制(經濟部90年12月26日商字第09002270310號)。
為了避免減少特定股東出資或不公平等等,有限公司減資,如果是按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如果不是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為之(經109.1.8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補充說明)。
另外公司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第73條及第74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參考資料:https://tcooc-c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71C48CD9E02C4FE2&sms=14CD04DB05B73A14&s=ABD856ECF23FB943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