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任職公司是屬於小公司,在入職的時候沒有簽訂任何的勞動契約,所以錄取的時候只有收到公司發出的mail聘任通知書,上面只寫薪資多少錢和保障年薪16個月,沒也沒寫何時發放,請問任職未滿一年離職,保障年薪的部分是否可要求公司,需要依照比例在離職後發給薪資?謝謝您
A:
您好,
您在入職的時候雖沒有簽訂任何的勞動契約,但錄取的時候有收到公司發出的mail聘任通知書,上面只寫薪資多少錢和保障年薪16個月,就保障年薪16個月的部分,已經勞雇雙方同意,則勞方可要求公司需要依照比例在離職後發給薪資,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認定【系爭契約約定之「保障年薪為14個月」,...是本件原告111年度,計算至離職之日即111年10月5日止,已工作9個月,依年薪14個月計算,須依據原告在職之時間,原告依據雇傭契約,以其在職比例給付之薪資6萬7,500元(計算式:4萬5,000元X14月÷12月=5萬2500元;(00000-00000)X9=675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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