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工作中約聘人員因工作發生車禍,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我付下次公司名下所有汽車保險的增加費用?
另外再請問一下如果估價單上面有塗改的話是否還據法律效益
A:
1.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845 號民事判決
按因財產權被侵害所造成之營業利益之減少或喪失,乃權利(財
產權或所有權)受侵害而附隨(伴隨)衍生之經濟損失,屬於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失利益」(消極的損害)之範疇
,被害人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對加害人
請求損害賠償;與學說上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
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
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原則上並非上開規定所保護
之客體,固有不同。然關於「所失利益」之範圍,仍應以被害人
「實際」所受之消極損害為準。
2.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我付下次公司名下所有汽車保險的增加費用?->
應該視兩造汽車保險的增加費用是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或附隨經濟上損失攻防而定(這部分有可能到最高院才能確定),若您可論證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公司就難以要您負擔。
3.另外再請問一下如果估價單上面有塗改的話是否還據法律效益->
難以一概而論要看雙方的合意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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