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工程招攬合約內容
若甲方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後,口頭通知不做了,
請問乙方為保護權益,
工程招攬合約內容可以加入什麼條例一邊保護公司權益另一方懲罰甲方違約
感謝回覆。
A:
1.民法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2.68 年台上字第 3887 號
要旨:
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
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至若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契約時,應
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兩
者性質迴異。
3.62 年台上字第 1394 號
要旨:
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
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訴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
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
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
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4.您可在訂約前訂定違約金, 若訂約後須兩造協商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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