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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違約


陳OO 發問於 2024-08-14 | 桃園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
事由 : 因目前我們雙方簽訂工程招攬合約,
合約內容未有訂違約條款,
但因我們有在line群組通知甲方需先支付工程款30% 簽約金,
以利後續安排3D圖、各項工種,
因甲方有回會在期限內支付完成,但後續又用工作忙碌為由遲遲未支付。

請問 :
我們是否可在工程招攬合約明列,
1.【雙方簽訂工程招攬合約後,甲方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方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仍不履行付款者,甲方應以工程總價100% ,課以工程總價30% 之遲延違約金予乙方】。
感謝回覆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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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小姐 您好:

一、您提到有在LINE群組通知甲方需先支付工程款30%簽約金,不曉得您是否有規範在合約中,如目前的合約未明訂清楚,建議您在合約中定明,作為未來催告的依據。

二、有關您提問是否可在合約中列明違約金,是可以的:

1.建議合約文字可調整為:雙方簽訂工程招攬合約後,甲方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方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仍不履行或未於期限內付款者,甲方應給付工程總價30%之遲延違約金予乙方。

2.但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雙方就違約金發生爭議時,法院判斷時得酌減違約金。依目前您提供的條款文字,不論是否給付或遲延給付款項,都是處罰工程總價30%違約金,若到法院訴訟,容易會被依「情節」酌減,例如不是沒付款,只是遲延「幾天」,法院可能就會認為「情節輕微」不應一下就處以工程總價30%。

因此,建議您,違約金可改以「依遲延天數,每日處以工程總價___%(或千分之___)金額之違約金」,或其他有遲付款或未付款等「情節」之分的方式約定,較不易被法院判定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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