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陳先生/小姐 您好:
一、您提到有在LINE群組通知甲方需先支付工程款30%簽約金,不曉得您是否有規範在合約中,如目前的合約未明訂清楚,建議您在合約中定明,作為未來催告的依據。
二、有關您提問是否可在合約中列明違約金,是可以的:
1.建議合約文字可調整為:雙方簽訂工程招攬合約後,甲方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方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仍不履行或未於期限內付款者,甲方應給付工程總價30%之遲延違約金予乙方。
2.但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雙方就違約金發生爭議時,法院判斷時得酌減違約金。依目前您提供的條款文字,不論是否給付或遲延給付款項,都是處罰工程總價30%違約金,若到法院訴訟,容易會被依「情節」酌減,例如不是沒付款,只是遲延「幾天」,法院可能就會認為「情節輕微」不應一下就處以工程總價30%。
因此,建議您,違約金可改以「依遲延天數,每日處以工程總價___%(或千分之___)金額之違約金」,或其他有遲付款或未付款等「情節」之分的方式約定,較不易被法院判定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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