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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違反商標法我是打工被請去做筆錄

違反商標法我是打工被請去做筆錄


林OO 發問於 2024-08-14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最近這幾個月我在某服飾店打工(part time),我打工的公司被警方指控販售服飾假貨(涉及詐欺罪及違反商標法),警方有到公司搜索並扣押服飾,我和公司員工有被請到警局做筆錄,我的工作內容沒有經手進貨以及販售事宜,主要是老闆娘和員工負責,但我有經手包貨出貨(我的工作內容就是打雜與包貨出貨),但我不知道他們販售的是假貨,請問我會有刑責問題嗎?謝謝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智慧財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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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不知道老闆販售的是假貨,應不會成立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提供法條如下供參:
商標法第 95 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 96 條「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 97 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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