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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减低取消合約的賠款?


陳OO 發問於 2007-04-02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本人因疏忽而誤簽了hong kong business pages公司的合約
在3月5日簽後傳真到此公司
其實本人誤以為是另一間與本廠簽了約的hong kong yellow pages公司的文件
所以才簽回且一直不知自己弄錯了
但這間公司收到我方簽回之合約一直也沒有與我方接觸及跟進
直至3月26日收到這公司寄出的要求付款發票本人才驚覺
所以立刻傳真通知取消這份合約
但今天上午這公司致電來說明合約上列明(accept cancellations only within sev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submission of this contract after which)這條款,所以不可取消合約,
如要取消,要賠償一年之廣告費約兩萬元
本人立刻解釋,本廠只是小本經營根本沒有辦法惠付!
到下午這公司再覆電說給我方兩個方案選擇
第一:將取消合約金額以七折惠付。
第二:廣告照登,但合約改為另一種一萬兩仟元為一年,要簽兩年。


請問:
1、我是否一定要選擇其中一個方案?有沒有其它辦法?
2、我是否有不用賠償之機會?


我現在非常困擾,請律師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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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回答如後:
一、經查尋hong kong business pages公司之網頁,在其說明中似乎有提到,條約中有約定適用香港的法律,並以香港法院為管轄法院。惟詳細情形仍須視當初 台端傳真給對方之合約而定。

二、雖然 台端為誤認交易對象,為錯誤意思表示,但是錯誤之意思表示是否得以撤銷,還是要視香港之法律如何規定。

三、對方改變條件通常視為新要約,應視為一新合約,在雙方達成合意之前契約還未成立,意即 台端並不一定非要接受對方所開之條件,應為雙方協商至一雙方都能接受之條件,合約才算成立。

四、一般民事法律原則, 台端就主觀的錯誤意思表示,應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即有可能被認為契約成立,而需履約,惟如 台端要求解約,對方主張損害賠償,是否可以達七折,則應由對方證明有此損害或合約約定之規定可以適用。至於本案原合約是否得以撤銷,或是與對方所定之原合約是否有無效之原因,均應視香港相關法令規定決定,無法直接適用我國法令規定。 台端是否得以不用賠償,因受限於雙方合約約定適用香港法律,所以必須以香港法律之規定作為判斷基準。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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