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24-08-08 | 新竹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律師好
因為我是公司的????‍????兼臉書小編之一,
我在母親節時有使用(福智)提供的母親節賀卡,慶祝全天下的媽媽們母親節快樂,結果昨天收到香港公司的著作權侵權通知書,他們要我們訂購圖片會員,這樣就既往不咎,可是我問了福智,她們說我不更改內容,就可以用於慶祝的貼文,我想請問我這樣是否侵權了?謝謝您

著作權問題

瀏覽人數:46

A:  1.因為我是公司的????‍????兼臉書小編之一-->
所以您使用於商業,一般這非私人授權的使用範圍, 您要先確認
2,可是我問了福智,她們說我不更改內容,就可以用於慶祝的貼文,->
您的意思是否使用前有問福智,但雙方就授權是否及於商業應用是否有特定,而讓對方誤認您是私人應用
3.您要舉證雙方對方存在,且對方用於商用,教友可能無侵權餘慮
4.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供參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兼資訊技師、專利工程師(三師證照)
語文檢定通過:英文、日文、德文、西語
(本平台皆匿名詢問,並無法成立律師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的事實或表徵,發問者的內容律師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管窺下尚有許多發問者的原因事實待釐清,答詢內容無法全面亦無法就發問者內容背書)
個人網站https://law99.tw/
平日1720~1800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電子郵件fishpetit@gmail.com
臉書粉專https://zh-tw.facebook.com/ckc666
LINE帳戶https://line.me/ti/p/qP4sDIgUCk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