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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加班補休金一天只有446元符合勞基法嗎?

請問加班補休金一天只有446元符合勞基法嗎?


小O 發問於 2007-03-31 | |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本人在某間連鎖服飾店上班
面試時主管告知月休10天保障底薪2萬4且馬上錄用了、明天上課
上課前有給一本合約書,要請保人簽約,合約內容都ok!
但是本人在上班時原應徵中永和但公司卻調派我至西門町那區
原本以為只是實習,實習好就可以回離家較近的地區
後來為了權益提出我的問題,沒想到此主管竟把我調到更遠的地方
我說能不能不要,主管卻說不是不要就不要
他說要為公司著想,我只好想說至少有車坐到那


但問題來了
1月份在西門町的門市上班時我休了3天的假
後來把我調到南京後就都沒有讓我休假
每天傱早上11點上到晚上9點半有時客人還在就沒辦法準時下班
不停的加班,主管只一再告知說無人代班所以沒得休假
我加班到身體狀況出問題,身體不舒服想請假還不能請
最後主管才勉為其難的答應要求公立醫院證斷證明書
證明書上還要寫上宜休息字樣這病假才能成立


但是等到領薪日時領出來的底薪只有1萬4千多
問原因卻回答我待補休金只有算3天1400給我
此外公司還扣了2千元,因本人店內打烊時忘記關水塔!
後來說會再補2天的錢給我
我只休3天,但實際上我是要休7天
那再補2天的錢就等於公司只給我5天的補休金
另外2天是不是公司吃掉呢?
那2天不給我的理由是說我晚上下班沒有打卡不知道我有沒有上班
請問這樣合理嗎?
那2天有一天我還特別打電話給主管說忘了打卡,主管也記得此事
另外一次是沒有講,但是店內有監視器及收銀是本人所收銀有編號有密碼
公司卻連查也不查直接說不給那2天的薪資
後來2月份有天身體真的很不舒服,頭暈發燒根本無法久站
於是打電話給主管請假
而我是有拿店內鑰匙的人,因此主管要我先去開店門再去看醫生
我等開完店門其他支援的來了我就先行去看醫生
但問題又來了
在3月份時我接到了一張失職通知單
通知單中說延遲開門罰款1千元,但我的病假依然扣半日薪
這樣等於雙重扣薪,請問這樣合理嗎?
此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呢?
另外待補休金是用底薪1萬4千元除於30天再乘以上班的天數所以一天只有446元的補休金
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呢?



以上問題承蒙回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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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公司種種不合理處理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協調
林春華律師,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電話07-2513230,0936663695
請電話聯絡後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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