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本人因疏忽而誤簽了hong kong business pages公司的合約
在3月5日簽後傳真到此公司
其實本人誤以為是另一間與本廠簽了約的hong kong yellow pages公司的文件
所以才簽回及一直不知自己弄錯了
但這間公司收到我方簽回之合約一直也沒有與我方接觸及跟進
直至3月26日收到這公司寄出的要求付款發票本人才醒覺
所以立刻傳真通知取消這份合約
但今天上午這公司致電來說明合約上列明(accept cancellations only within sev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submission of this contract after which)這條款,所以不可取消合約
如要取消,要賠償一年之廣告費約兩萬元
本人立刻解釋,本廠只是小本經營根本沒有辦法惠付!
到下午這公司再覆電,他說給我方兩個方案選擇
第一:將取消合約金額以七折惠付
第二:廣告照登,但合約改為另一種一萬兩仟元為一年,要簽兩年。
請問:
1、我是否一定要選擇其中一個方案?有沒有其它辦法?
2、我是否有不用賠償之機會?
我現在非常困擾,請律師幫幫忙,謝謝!
A:
你在發現誤簽合約時應立即發存證信函通知是錯誤的法律行為可以主張撤銷
將你簽約撤銷
撤銷後如果對方主張因為你簽約後在撤銷前有任何實際上的付出及損害當然可能求償
但對方必須舉證因你誤簽而有任何實際上的損害
若無法舉證是不能隨意索賠
林春華律師,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電話07-2513230,0936663695
請電話聯絡後詳談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