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剛剛有看了一篇就是她媽媽開公司車車禍這個問題那請問一下雷同這種問題,然後公司說他的車子沒有保險那該怎麼處理?謝謝。
A:
1. 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42 年台上字第 1224 號
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
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
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
為亦應包括在內。
3.實務上原告會優先跟有資產的公司求償,好心的老闆不會再跟受僱人求償,但並非通例
4.保持低調好好跟老闆及原告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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