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法律問題想請您幫我解答,在此先跟您說聲謝謝。
事由如下:
我們在96年元月跟一家廠商簽了一份經銷商合約
在合約未簽之前對方業務告訴我們
他們公司有計劃會陸續在95年2月份為此產品刊登廣告
(他們無條件義務提供平面廣告)
若我們可以馬上簽約成為他們的經銷商
他們公司所要刊登的廣告來的及的話會把我們公司的名稱打上去
我們立即詢問他們,否會跟我們收取任何費用,他們說不會
我們有一再跟對方強調若要跟我們收費
就請勿將我們公司的名號刊登上去
他們很確定的跟我們說不會跟我們收取任何費用
更何況他們是為了自己的公司所打的廣告
又不是因為我們而打的廣告
但現在卻因為我們要求退貨,他們不願意接受
所以他們就開出這種條件
說我們要退貨可以,但必須負擔他們的廣告費用
真是豈有此理!
由於此產品我們並沒有使用過
又是新產品,所以我們也有先告知業務
若我們使用後發現產品使用上有問題,我們會要求退貨
因為這樣我們無法幫他們銷售此產品
他們說:好,沒問題!
於是我們約簽了,他們下10組貨給我們
貨下了,但他們所說的要做的卻一一跳票
他們原本說會在95年2月時在5大報輪流刊登產品廣告結果跳票了
而我們要在網路鋪貨銷售時卻發現他們源頭也在賣
而賣價卻比我們便宜了5000元
(他們在合約上有規定我們的零售價須賣3××××,若不遵守就是違約,但他們在網路上鋪貨銷售時卻只賣3××××,足足比我們便宜了5000元)
這也是導致我們無法銷售出去的原因,他們的價格愈來愈低
而我們使用的產品一直無法正常的使用
他們也更換了二次給我們,但還是一樣
由於以上的情形
我們經過討論後,覺得這樣的產品我們無法接受
(尤其是他的價位實在是高的離譜)
以及他們都沒有信用,所以我們決定不給他們機會了
在2月底之後我們就提出退貨要求
3月時更肯定的告訴他們我們要退貨
但他們一直敷衍我們說要跟公司說看看,叫我們等他們的消息
由於我們彼此是第一次交易於是在簽約時他們已收取訂金30%
(現金票,早已兌現)
尾款70%我們是開立支票,票期是95年4月底
所以我們跟他們說請他們儘快處理
要不然票期到了,我們可是沒有錢支付給他們
但他們仍舊不處理
到了4月20幾號才來跟我們談,希望我們不要退貨
我們說你們公司的信用及產品誰敢用,誰敢跟你們做生意啊?
最後他們給我們的答案是他們公司不接受退貨要我們支付款項
我們就跟銀行說,此張支票款項我們不支付要讓他跳票
因為我們要逼他們出面解決
最後那二個業務說
此事他們公司老闆要自行處理,他們已無權過問了
最後是他們老闆說若不支付款項就要走法院
我們聽了很生氣就說要走就走
於是我們就上了法院了,已開了二庭
法官在第一庭時曾問對方我們產品未使用過及拆封過為什麼不接受我們退貨
對方還是一意要拿錢,後來又改口說要退可以但我們要支付他們的廣告費用
(而他們開出的廣告費簡直是天價,甚至連我們還沒跟他們簽約前的廣告也要請求我們支付,還有一些連提都沒提過的廣告也沒有刊登我們公司名稱上去的廣告也要我們支付,所提的金額都要比貨款還多了,您說這樣離不離譜?)
但法官說廣告跟本案請求貨款沒什麼關係
而且廣告是刊登你們公司,為什麼要跟被告要求負擔
而且你們經銷商只有被告而已嗎?
對方回答:不是
法官就說:那你怎麼證明廣告跟被告有關係?
到了第二庭,我覺得法官不知道為什麼突然轉向
跟我說:我要求退貨,對方要我負擔廣告費用也沒有不合理
可是我跟法官說這不是我們要求刊登的
更何況當初對方業務說這是他們公司早已排定好要刊登的廣告
這個本來就是他們針對他們的產品及公司所刊登的廣告跟我們又沒關係
(所有的廣告效益是他們得到又不是我們,還有他們高興時就刊登,不想刊登時就沒刊登,我們沒告他們未善盡總代理商之責任就已經不錯了,反而還要跟我們收取廣告費用,但—這段話我在法庭上沒有說出來)
可是法官好像聽不下去
重點是我告訴法官產品有問題,法官要我舉證
我說我們本身就安裝一組,而那組就是了
可是法官不接受,還叫我要拿出物證及人證
請問:
1、我們實際使用的產品不能當證物嗎?
2、我老公是被告,我能當他的人證嗎?
3、他們原先告知我們要刊登5大報的廣告都沒有刊登,我們一直追問他們什麼時候才要刊登,頭先告訴我們報紙的刊登延後,最後卻說報紙先不刊登了,3月時會先在汽車雜誌上刊登,請問這樣合理嗎?
他們要跟我們收費,但要刊登的沒刊登,3月刊登的某汽車雜誌上也不是我們認可的那一本汽車雜誌(重點是那還不是由他們公司刊登的,而是由製造商他們刊登的,版面上更是沒有提到他們公司名稱及我們的公司名稱)這樣我們就要負擔他們的廣告費用合理嗎?
何況產品也一直都沒有人詢問過,若他們刊登的廣告是對我們有廣告效益的話
為何我們沒接到電話,也沒銷售出任何一組產品?
他們說我們是他們某一區的經銷商
若有客人在廣告上看到此產品要詢價及購買的話
就直接會給我們
可是從約簽現在,我們從未接過一通是由他們公司轉過來的客戶
(像我們在雜誌上總是會看到總代理商刊登的產品,我們若打過去詢價及要洽詢,他們總是會問我們在那一區,他們會請我們直接給當區的經銷商詢問及購買,他們會直接告訴消費者,他們無法報價及銷售給我們,若他們有做到應盡的責任,我想今天也不用因為我們要退貨而要求我們負擔這個廣告費了,因為他們若有盡到他們應做的行銷,那我們的產品早就賣完了)
但他們都沒有做到
甚至我們懷疑我們這區的客戶他們可能違反規則在販售
或欺瞞我們給我們同區另一家在販售
我們就好像被人家做陷阱挖了一個洞跳了下去
當發現不對要跑時卻已來不及了
但法院卻是要我們老百姓自己找證據出來
但我們沒勢力又沒人脈要如何能找出證據呢?
(覺得真是無奈)
我想請教您,我們又要再開庭了
請問:
3、我要如何舉證法官才會採信?
4、他們要跟我們要廣告費用合理嗎?
5、他們公司自行刊登的從未經過我們同意、認可,這樣合理嗎?
更何況他們的廣告主要是針對他們自己公司,要提高他們公司的曝光率
又不是提高我們公司的曝光率,更不是為了我們
若這樣就可以要求我們負擔,那我們豈不是負擔不完
因為大部份的廠商都有在汽車雜誌上打產品
若都像他們這樣明明產品有穩定性不夠卻不願承認
我們要求退貨卻變相跟我們要錢,那我們豈不是付不完的廣告費用
6、針對他們沒盡到的責任,請問我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希望您能幫我解答.謝謝
A:
您好,
如果你的訴訟金額不低,應該考慮委請律師幫忙打官司,因為你提了很多,但對於已經訴訟的案件,沒有見到雙方的證據實在很難告訴你應該怎麼作,說錯了對你的案件就有很大的影響,所以你應該考慮委請律師是比較好的選擇。
1、產品可以當證物,但看要證明什麼東西。
2、你是否可以當證人,要看你是要證明什麼事項。
3、是否合理,要看契約怎麼定。
4、能否要求賠償,也要看你們之間的契約怎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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