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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新任負責人之連帶責任

新任負責人之連帶責任


曹OO 發問於 2024-07-29 | 彰化 | 製造業

Q: 公司負責人更換後,於前任負責人期間所發生之交易,因產品問題發生糾紛,請問新任負責人是否需負擔連帶責任?

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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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擔任公司負責人,如因產品相關糾紛導致須負連帶責任,係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假設此交易行為係前任負責人所為,即非新任負責人之執行業務行為,自無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然而,您的提問未提及公司為何種公司,如公司屬無限公司,無論新舊負責人,應均屬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60條:「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第61條:「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此時依法在公司資不抵債時,恐仍有連帶責任。若您提問的公司屬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則不會有此問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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