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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資遣預告相關文件

關於資遣預告相關文件


陳OO 發問於 2024-07-18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1.我最近被公司資遣,公司的主管先讓我簽一張他們內部的公文擬辦意見,內容大致上說明的是我如何不適任,其中有幾點指控我不認同,但已經在公文擬辦意見上簽名壓日期了,其中只是簽在公文擬辦單的空白區域,「旁邊並無加註任何文字」,請問這樣算是我承認他們對我的指控嗎?還是只是代表我看過這份公文呢?(公文共一式三份)
2.公司主管當初上簽時,所使用的附件,未經我同意,他擅自作為公文附件,上呈給長官,是否已違反個資法了呢?
來函內容大概是請我陳訴意見,並無判定我已觸犯任何法律,且受文者是我本人,當初一收到來函,只是想先跟主管說我遇到的狀況(當初翻拍來函文見給主管),他本來對我的說詞是他會幫我協助詢問法律相關人士,結果轉頭就利用這份文件,要資遣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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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內部的相關文件,倘若將來發生勞資爭議如確認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等案件時,雇主有可能會將相關文件提出作為主張資遣合法的佐證。如您所述的之公文,因有簽名在上,雇主確有可能主張係您看過之後全部認同才簽名,您亦可主張僅係可以證明看過,後續由法院認定何種可採。

至於上呈的附件是否經過同意乙節,與是否違法個資法尚難認有何絕對關聯。個資法所保護者,必須為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且亦有使用他人個資之例外條款,個案情形難以一概而論。如僅係政府機關公文,是否涉及個資亦容有疑慮。至於作為附件是否足以證明資遣合法,則須端視其內容而定,仍回歸勞基法第11條規定認定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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