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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公司法第223條,

公司法第223條,


張OO 發問於 2024-07-12 | 高雄 | 營造及工程業

Q: 甲為A公司董事長
乙為A公司持股50% 之大股東,同時為B公司董事
丙為B公司董事長

當A公司與B公司發生交易或法律行為時,
A公司代表為甲,B公司代表為丙,是否就不違反公司法第223條的規定呢?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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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之情形剛好就是公司法第223條適用的情形。
公司法第223條規定的是,如果(B)公司的董事,代表自己或他人(A公司),與公(B)公司進行交易,此時應由監察人代表。目的為避免「利益衝突」。簡單講,法律預設同屬於董事會的成員之間具備「友誼」關係,因此要求如果簽約的另一方是由自身公司的董事代表,那麼公司自己這一方的代表不能是董事會成員,而要由法律上預設具備獨立性的監察人代表公司。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詳細法律諮詢,歡迎與本所聯絡。本所對於商務契約、工程與營造、公司治理(股東會、董事會等)均有相當之經驗與技能,可提供具有品質之法律服務。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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