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詢問題之情形剛好就是公司法第223條適用的情形。
公司法第223條規定的是,如果(B)公司的董事,代表自己或他人(A公司),與公(B)公司進行交易,此時應由監察人代表。目的為避免「利益衝突」。簡單講,法律預設同屬於董事會的成員之間具備「友誼」關係,因此要求如果簽約的另一方是由自身公司的董事代表,那麼公司自己這一方的代表不能是董事會成員,而要由法律上預設具備獨立性的監察人代表公司。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詳細法律諮詢,歡迎與本所聯絡。本所對於商務契約、工程與營造、公司治理(股東會、董事會等)均有相當之經驗與技能,可提供具有品質之法律服務。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kuanhenglin@justus.com.tw 或 francislin311@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