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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賴著不走,想請他離開


陳OO 發問於 2024-07-12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本人與朋友和家人一起合開公司,裡面其中有一位股東是我的男友,在開設期間我們分手了,後來我們整整共識了一年左右,在這期間他常常會發生一些脫序的行為,所以我和其他股東都希望他能離開,但礙於我們在開立「有限公司」時並無簽訂任何合約,所以擔心無法成功的請他離開,我的問題如下

1. 如果沒有簽訂合約是否仍能使用「公司法」?(在登記的股東名簿上有他的名字)


2. 若所有股東都希望他離開,但是他堅持不離開,我們可以用什麼方法請他走?是不是所有股東投票簽名同意他就可以離開了?(他也有參與營運部分,所以同時屬於在職員工)

3. 若他在職期間有發生過不利於公司的事情,如被客人留下負評之類的,是否可以提高請他離開的可能性?


簡單來說,我們就是想請他走,但是他一直賴著不走,且店內所有同事及股東們都不想與他共事,但礙於他自己也是股東之一且當時沒有簽訂合約,所以我們只能一直任由他擺佈,真的希望能尋求一個管道讓這個人可以從這間公司消失

公司治理 創業投資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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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您們是經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嗎?如果是的話:

1.自然有適用公司法,而且公司當初辦理登記應該都須提交公司章程,所以貴司應該有一份公司章程。

2.原則上沒有辦法請他離開,只能您們其他股東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解散公司,再另成立新的公司,但若其他股東和您都與他不同陣線,貴司為有限公司,一股東一表決權,他再怎麼樣也是一表決權而已,應該不至於影響公司決策。

3.若該位股東非執行業務股東(董事)、公司經理人,且其職務受上級主管指揮、監督,要以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規定終止與他的勞動契約;若他為處理特定事務且公司不受上級指揮、監督,則貴司與他為委任關係,要以民法548條之規定終止與他之委任契約;如果他為公司依章程設置之經理人則須以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解任其職務;如果他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則需經2/3以上股東表決同意以其具不適任事由將其解任;但無論係終止僱傭關係、委任關係或解任其董事、經理人職務,都不會改變他仍為公司股東之身分。

簡言之,除非他自己想要把出資轉讓他人(把他的股東身分賣給別人,但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是投票表決解散公司,否則是沒辦法把他踢出公司股東行列的;若他僅為股東兼員工而非董事(執行業務股東),員工部分可以勞動法規定與他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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