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營造有限公司持股股東與監察人,2022/2被變更離職監察人。但本人並未辦理與同意與未簽署任何文件。此營造公司是否涉及偽造文書?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199條:「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27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規定。
監察人之變更除監察人個人自行請辭之外,亦可由公司經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進行解任,除此二種變更監察人之方法外,亦有失格解任等變更方法,因此該公司是否確有涉及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仍需更多事證綜合判斷,才可予以確定,您可委由律師協助為您的權益把關及主張。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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