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大陸民事債權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大陸法院是否限執行被告在大陸資產,台灣資產是否會被執行?
2.未聲請夫妻財產分別制,債務是否及於配偶?
A:
您好:
原則上各國的司法判決,其能執行的效力範圍與主權效力範圍相同,亦即通常係以該國國內為原則,一旦超出國界時,通常須端視有無條約、司法互助、互惠條款或是跨國執行的機制等等而定。以中國大陸的民事判決而論,原則上僅能執行其國內之資產,惟應注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第2項)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換言之,若中國大陸做成的民事確定判決,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後,即得將該判決中「給付」之內容(如清償債務等)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夫妻財產問題,如未聲請或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時,即適用法定財產制。然配偶之一方債務,原則上仍係該方自己債務,並不當然及於另一方(除非另一方有擔任保證或類似連帶責任之情形時除外),僅於發生剩餘財產分配之事由時,如配偶欲主張有該債務存在而要減除積極財產時,或可能攻防該債務是否應扣除之問題而已。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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