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員工發生職災,請假假別堅持讓公司以事病假處理,不願以公傷假處理請假,公司要如何解決,會不會有適法性問題。
2、如果以事病假處理,事關員工績效評核,可以依公司規定處理嗎?
A:
您好: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另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故於尚未釐清是否為職業災害前,可由員工先行請普通傷病假之方式辦理,於確認為職業災害後,宜向員工說明公傷病假對其權益較具保障,協助其改為公傷病假方式辦理,將職災員工該段不能工作期間改為公傷病假。
如果員工仍堅持以事病假處理,關於員工績效評核等,建議公司仍宜從優參考公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公司負有罰責如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第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四、違反第八十八條規定,未予勞工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或公傷病假。
以上說明為原則性、通案性之回覆,僅供發問者作為初步參考,具體之法律適用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本回覆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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