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詢問從事鋁門窗行業,
關於有訂製的紗門案件,遇到客戶在第一次訂製且同意安裝之後,經過溝通更換高價位把手,經過兩天之後因其他原因進行第二次協調欲更換密度較高的紗網,我們已先告知會是高單價的預算,也提供紗網樣本參考。
但客戶卻突然性情暴躁的直接要求看估價的訂單、質疑訂製合約,無論我們解釋還是說明都以不理性的說法謾罵
並且最終要求拆除之外還要將原本安裝的孔洞回復並美化,還揚言如果不處理恢復將要提告!
在這服務過程中,基於行業的人情與潛規則,我們都是安裝之後才會一併收款,
而我們也自行吸收了運費和安裝人員的時間及工錢..
此客戶全程未付任何款項,還進行二次修改、最終還要求拆除揚言要提告!
但當時因不想讓糾紛變得嚴重,我們選擇退一步完成客戶拆除及美化的無理要求..結束客戶的無禮行徑
不好意思想詢問律師,
我知道消費者權益很重要,但是當遇到這樣惡意退貨訂製款門窗的客戶時,已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事後檢討這樣的糾紛會有什麼方式以法律的方式能同時保護店家的權益呢?
再麻煩回覆了,謝謝您!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您可以要求客戶簽認「報價單」或「施工單」:
(一) 契約只要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不以簽訂契約書為必要。因此,您可以要求客戶在訂貨或安裝時,簽認「報價單」或「施工單」,內容應具體載明雙方給付義務,包含貨品每單位價格、交貨期限、服務提供方式、價金計算、付款期限等等(例如:施工完成後,客戶當場確認為無誤後應當場或三日內給付貨款),如此一來即具有基本契約內容。
(二) 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參照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127 號刑事判決)
(三) 承上所述,也就是說,如果客戶在簽認報價單或施工單後,未依約定時間給付款項,則可能會因其在簽認之始,即無履行契約之意思,僅是單純為不法利益所圖(即免除訂製紗門的價金),而假意簽認報價單或施工單,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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