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職時老闆送了我一台IPHONE15PRO 當初說是送給我的並沒有告知說是公務機
現在離職後與老闆鬧得不愉快 老闆要求說我歸還當初他送我的手機與其他送給我的禮物
這樣該如何解決呢?
還有當初離職時手續與交接都辦好了
現在要去新的公司時需要離職證明
密了前老闆之後他要求我說要把之前YOUTUBE的影片剪輯好(不再工作範圍裡面)與歸還手機與其他禮物才會給我離職證明
請問我該怎麼做
A:
您好:
您所詢情形,應端視所謂「禮物」性質上究竟為何?是否係公務目的所提供?倘若屬於公務目的提供,解釋上可能會被認為非屬「禮物」而係單純在任職期間具有使用權限,離職時自應歸還;反之,如果確實係「禮物」,亦即當初交付的真意是要移轉東西的所有權時,則可能屬於民法第406條以下之「贈與」:「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原則上如屬已經履行的贈與,應無撤銷問題,但有兩個例外情況。一是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亦即贈與時有附加條件,但是受贈人受贈後沒有依照條件去做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贈與物。二則是民法第416條第1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亦可以撤銷贈與。
因此您所詢問題究竟有無歸還義務,應端視個案情節依上開規定判斷之。至於離職證明,倘若離職時均已完成相關手續,依照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故您法律上並無義務配合雇主之額外要求才能獲得服務證明,倘雇主無故拒絕時,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依民事途徑請求雇主開立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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