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問7-11打工一個月離職當天說事後被罵但網路上不是說3個月內不用預告離職嗎?並且要我不算某天加班費說是因為不跟我計較?不知道這樣是否是我的問題
A:
您好:
如您入職時並非簽訂「定期型」勞動契約(如約定服務一年等等),通常此一工作會被認為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以及同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原則上須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始有十日的預告離職期間,若未滿三個月則法無明定預告離職期間之最低要求。
至於加班費,則係依照同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計算,與預告離職期間與否無關。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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