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出售)給若干自然人,若之後接手的股東想改公司名稱的話,通常會在轉讓同意書上備註改名,並一併給欲轉讓的股東簽名嗎?若欲轉讓的股東簽名了,除了代表股份轉出外,還會有什麼後續的連帶責任嗎?
A:
您好:
公司名稱是登記事項,若有變更,須修改章程;未修改章程且完成變更登記前,公司名稱都不變。因此無須備註於股份轉讓契約上。
此外,股份買賣中,原股東也就是賣方的義務原則上只有依約移轉股權、配合辦理相關變更登記而已。在部分的股權出售協議中,還會有對於公司事務現況或賣方提供資料真實性的聲明與擔保,用以保障買方。但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責任制度,所以股東不會因為曾經作為公司股東就需要對公司對外欠款負任何責任。
以上簡要答覆供參考。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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