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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被當人頭冒用

被當人頭冒用


周OO 發問於 2024-06-18 | 臺北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109/12月~110/1月間前公司老板邀我做他新公司的小股東,並告知需提供身份證印本證件
~結果期間未經我同意下,
辦理前一家公司他部份股權賣給我 ,後續又將這(部份)股權賣出改轉賣到他兒女身上
因1130614收到國稅局寄來的書函要補繳稅才知道
(詢問前老板 只輕描淡寫說他處理好了)
(詢問申辦會計師 又踢皮球說公司要我自行去找公司)
(我要求公司及會計師出一份【承諾書】期間除此筆買賣再無其他,若有其所以未經本人同意是刑、罰將由前老板全權負責) 公司及會計師不願提供此【承諾書】

請問我應該如何自保?

企業稅務 股東繼承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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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及第8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如身分證之使用限於辦理購買新公司的股票使用,如該個人資料之使用,已逾越原授權使用的範圍,依法他方仍需要告知當事人蒐集個資的目的,並在蒐集目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否則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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