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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權限


游OO 發問於 2024-06-17 | 臺北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Q: 公司是中小企業,股東數不多,但是之前董事設計時不太好是雙數,導致現在每次開會都是2:2。
但另一派董事就要求,不能決議就把盈餘分配方案a.b.c提出來拿到股東會去決議。
詢問事務所,應該是董事會要決議出一個方案,再到股東會表決。
那這樣是變成必須要配合另一派嗎?

另現任監察人曾是公司董事,後出去開公司跟公司有業務重疊,但現在非董事是否就無兢業禁止的問題?
那如果必須查看內部交易明細含廠商跟客戶資料,是否有甚麼可以迴避的方式呢?

公司治理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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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第一個問題盈餘分派議案,要拆成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討論。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必須提出一個現金股利的分派議案,交由股東會同意。股東會有「同意」與「不同意」的權利。然而,股票股利的部分,因為涉及到舊有股份的稀釋,因此法律規定股東會有決議權,可以修正董事會對於「股票股利」分派的提案內容。

第二個問題,公司法確實並未對於監察人設置競業禁止限制,然而先前曾經擔任董事期間,該股東如有競業行為,仍然違反公司法,但須注意時效的問題。監察人要求閱覽文件原則上無法檔,但監察人對公司仍負有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此包括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如果濫用監察人職權拿公司資料為己用,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問題。公司也可透過制定內規的方式防堵監察人濫用職權,但這部分須個案研究無法概括回答。

如有進一步委任法律服務的需求,請不吝與我聯絡,謝謝。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或 kuanhenglin@justus.com.tw
專長領域:經營權爭奪、公司治理(股東會、董事會、章程、功能性委員會、公司內規等)、經濟犯罪、商務契約、投資與併購、國際貿易法律事務、策略聯盟法律、涉外商務契約(英文)、供應鏈契約、通路契約、新創事業法律顧問事務、工程爭議、政府採購爭議、履約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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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228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法第228-1條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公司法第230條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事務所設於臺中,主要服務範圍包括雙北、桃園、新竹、臺中、臺南、高雄)
電話:(04)2226-8993請向總機告知找林冠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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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注領域簡介:商務契約、企業投資與併購、公司治理法律、企業經營法務、新創公司法律事務、經營權爭奪、股東爭議處理、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策略聯盟、國際跨境交易(英文)、商業爭端解決、工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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