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房東與房客口頭承諾租滿8年為前提給予租金優惠(2萬元/1個月),1次繳清2年房租和2個月押金,總共52萬元整 房屋租賃契約怕房客言而無信是寫行情租金(3萬元/1個月)不得提前終止契約, 結果房客只住16個月未租滿8年要提前解約,房客要求退款溢繳8個月的16萬元房租與押金4萬元=20萬元整 房東認為房客違約未租滿8年租約,應繳費 房屋租賃契約寫的行情租金3萬元*16個月+違約金3萬元整=51萬元整給房東,退款多的1萬給房客
請問最後是要依照房屋租賃契約書的行情租金為主???
還是以房東與房客的口頭承諾為主???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不論該合約是口頭還是書面簽署的意思表示一致,都不會影響契約已成立的效力。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若兩份契約約定之效力不一致時,以新成立的契約效力為主。
如有不了解之處,可持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處理,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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