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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是否被追朔補繳稅額

是否被追朔補繳稅額


賴OO 發問於 2024-06-16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110年與朋友合資開店,甲方為負責人,113年雙方簽立讓渡書結束合夥關係,負責人更改為乙方
結束合夥關係後,乙方被抽查營業額超過規定,應需開立發票。抽查時間如果追朔擔任負責人期間,甲方是否會被追繳稅額,還是由已變更負責人的乙方負責

公司治理 創業投資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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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一、合夥事業稅務責任歸屬:
1.合夥契約約定優先:合夥事業的稅務責任,首先應依照合夥契約的約定。若合夥契約明確規範稅務責任的分配方式,則依契約內容處理。
2.未約定則共同負擔: 若合夥契約未約定稅務責任歸屬,依民法第689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甲、乙雙方都應對合夥事業的稅務負擔負責。

二、本案情況分析:
1.民國110年至113年間:甲方為負責人,期間產生的稅務責任原則上由甲方負責。
2.民國113年後:乙方成為負責人,但由於合夥關係結束,因此113年後的稅務責任由乙負擔。
3.營業額超限及發票問題:乙方被抽查營業額超過規定,應開立發票。此為乙方擔任負責人期間的義務,因此乙方應負主要責任。倘追溯到甲擔任負責人期間亦有超過營業額需補稅,現階段仍有目前公司負責人負擔繳稅義務,惟乙可循內部求償機制向甲索討。

如針對您的問題若回覆不夠清楚以致需要進一步確認,建議請找專業律師諮詢,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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