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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合


溫OO 發問於 2024-06-1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想請問因與股東意見不合(2人合資)各100,如今B股東4/11鬧不合要我們買他股份,4/30就離職自行至另一家公司上班,A股東(董事負責人)因對粗暴查帳方式導致店裡客人疑慮資金營運況狀是否出問題,員工也是人心惶惶不知道公司是否經營得下去,A股東決定解散公司請B股東簽解散同意書,B股東避不見面掛電話也不處理公司的營運,請問A股東能向法院直接提出營運不善解散公司走清算這條路嗎?B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兩個月前提離職才能離開?B股東離開不和解也不解散,難道A只有繼續經營這家店嗎?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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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而言,法律上所稱「開公司」必須依公司法合法辦理設立登記等,之後始會具有法律上公司之獨立法人格,而持有公司股份者始能稱為股東,坊間口語上時常將例如合夥或其他合資關係與開公司混為一談,因此以下說明均以公司係合法設立完成之公司為前提,如非合法設立公司,則應依雙方契約關係決定如何處理,合先敘明。

如公司體制上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其解散之規定依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五、與他公司合併。六、分割。七、破產。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及同法第316條第1項:「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原則上屬於股東會決議事項。

惟如您所詢情形,因股東恐難以透過股東會方式決議解散,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股東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倘若其裁定確定後,公司即進入解散狀態,後續即可依法辦理清算。

至於您所詢「B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兩個月前提離職才能離開」乙節,可能係將股東身份與勞工身份混淆。一般公司時常出現某人同時具有股東身份,但也受雇/受聘於公司之情形,倘若係同時具有勞工身份者,其與公司間的勞雇關係應依照契約以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處理,此與其股東身份係依照公司法處理係屬二事,不能混為一談。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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