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最低時薪、離職預告期及病假之問題, 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同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故若雇主所支付之時薪低於目前最低時薪,則恐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而依同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面臨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之可能。
另離職預告期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第一項規定:「I、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II、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I、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故應視您與雇主間之勞雇契約為特定性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您服務年資決定離職預告期之天數,然離職預告期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影響雇主業務之推展因而規定預告時間,並非終止勞動契約須預告期間屆滿始生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民事判決),故縱使離職預告期短於《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契約仍發生效力(除有特殊情形外,例如嚴重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等),並不會迄至法定預告期間屆滿始生效力。
最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又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第79條第一項第三款:「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故原則上勞工有「正當事由」即可「請假」,若雇主恣意拒絕給假,恐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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